湖南科技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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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序 言

湖南科技大学由原湘潭工学院和原湘潭师范学院两所全日制本科院校于2003年合并组建而成,其办学历史溯源于1949年成立的湘北建设学院。

湘潭工学院创建于1978年,原名湘潭煤炭学院,是原煤炭部部属本科院校;1981年更名为湘潭矿业学院,1997年更名为湘潭工学院;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体制。湘潭师范学院创建于1958年,原名湘潭师范专科学校,1985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湘潭师范学院。

为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科技大学,简称湖南科大;英文译名为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HNUST。学校网址为http://www.hnust.edu.cn。

第二条 学校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学校另有雨湖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传承与弘扬办学传统,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为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高层人才、高深知识、高新技术和高尚文化。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学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唯实惟新、至诚致志”,体现严谨务实、开拓创新、明理诚信、志存高远的办学精神。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及学校办学实际,自主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依法与境内外政府、教育、研究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自主确定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上级要求及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及岗位;依法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校内收入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与监督机制,实施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严格教学过程监控与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坚持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并重,鼓励自由探索,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促进科研与教学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十五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现有学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可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快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不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等其他类型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是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直属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及其所属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过程中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涉及到与学生有关重大事务的校长办公会,邀请学生代表参加。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产生程序、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遵循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决定学位及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或调整、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查,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产生程序、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遵循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工资福利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参与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并向学校提出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应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与团体依法参与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发挥统一战线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

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经学校批准可设置若干系(部、所、室)等基层机构。

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地自主管理,其运行、决策机制按照本章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科学设计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领域的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承、学术交流合作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推荐学院学科专业领域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教师职称晋升、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日常运转经费、设备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学院设院长一人,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统一战线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学院学科专业领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需要还可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领导、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管理、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地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多种形式参与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为人师表,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应对教职员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建立健全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工资福利体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批准聘任或接受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有关活动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平获得学术与文化交流、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各种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列席校长办公会等途径,参与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教学科研等活动及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鼓励和支持学生在确保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校 友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湖南科技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各种荣誉职衔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发扬校友爱国、爱校的精神,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增进校友友好往来,团结海内外校友,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六十五条 校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和开展联谊活动。

第九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重视政府、专门机构及社会对学校的多元评价,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密切与地方、行业和企业等社会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通过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形式,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七十一条 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学校鼓励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务收支基本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安全运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在单独使用时采用特定的魏碑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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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学校标志为象征“科技之峰”、“以人为本”的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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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采用圆形图案,以标志为中心,配以与标志同色的外环,外环上半部分标有学校英文全称,下半部分标有毛体字学校中文全称,中英文全称之间以圆点分隔。校徽分正形、负形两种图案,正形图案其标志颜色为学校标准色(天蓝色C/90,M/5),负形图案为正形图案反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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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徽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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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负形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名标准字为特定集成毛体字,字体颜色为学校标准色(深蓝色C/100,M/80,K/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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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学校标准色(天蓝色C/90,M/5)长方形旗帜,旗帜中部偏左上位置标有以白色标准组合的校名与标志,旗帜下方配浅蓝色专用辅助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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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6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其他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审定,经校长签发,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后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