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章程

时间:2018-06-04 浏览:334字体大小:


序言

湖南中医药大学前身是1934年创办的湖南国医专科学校,1954年成立湖南中医进修学校,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湖南中医学院,2006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湖南中医药大学。

学校经过长期的发展,构建了医、理、工、管、文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具有专、本、硕、博完整的高等教育办学层次,汇聚了众多名医大家,产生了一批高水平学术成果,培养了一批服务地方医疗的杰出人才,为中医药事业的复兴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学校以“人本、仁爱、精诚”为理念,以“文明求实、继承创新”为校训,以“医以载道,兼济天下”为办学宗旨,以“质量办学、特色办学、开放办学”为办学思路,以“中医中药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为学科特色,以“术精仁厚,一专多能”为人才培养目标,努力建设成为“行业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医药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HNUCM,学校网站域名为:http://www.hnctcm.edu.cn。

第三条 学校的住所。含浦校区(主校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产业园学士路300号;东塘校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致力于“传承中华中医药文明、践行现代大学精神,崇尚思想解放,倡导学术民主”,依法保障学校各项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社会活动,培养富有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医学生及相关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和长学制教育,积极开展港澳台侨和来华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门类为主,突出中医药类专业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同时开设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任免学校负责人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举办者尊重和保障学校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资金,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使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任免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提高办学效益,为中医药事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四)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三)知晓所修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提出学术建议;

(五)评价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提出投诉、建议;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俭学的机会;

(七)获得表彰和奖励;

(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九)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十)公平获得赴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章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约、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据相关规定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法享受薪酬、保险、休假等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进行评议;

(七)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可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和爱护学生;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学校和国家社会作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提供发展平台,建构完善的培训体系,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开展自我完善的提升,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提高教职工生活水平。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中国共产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任务,对校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长不兼任主任。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三)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四)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提供各类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意见;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位点申报、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

(二)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

(三)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咨询、指导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下设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和继续教育3个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分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校入选国家或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以及学生代表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八)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九)指导、审议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改革相关方案;

(十)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十一)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以及引导青年、组织青年、服务青年的作用。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所、教研室、中心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院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系教师及其他人员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系教师及工作人员;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拟订本院系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本院系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计划及师资队伍建设;

(五)检查并评价本院系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六)负责本院系学生管理,对本院系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校划拨到院系的经费,管理本院系的资产,管理本院系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发展资金;

(八)负责本院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组织本院系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和规章制度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行使职责并履行监督学院工作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内容决定由院长或书记主持,成员包括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以及党委(总支)委员。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设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制定的章程决策本院教学管理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院学术发展。

第五十条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七章 附属医院

第五十一条 学校附属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组织,按程序审批后享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附属医院分为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两类。附属医院的日常事务由医院独立运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有医院管理办公室,在学校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及其他医学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附属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决定直属附属医院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学校党委负责直属附属医院院级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医院党委负责医院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科室负责人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

医院纪委接受学校纪委和医院党委的领导。

第五十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由医院和学校达成合作意向,医院主动申报,学校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后,提交党委会决议通过后产生。学校与非直属附属医院签订合同书,授予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院牌,指导医院建设。

第五十五条 附属医院的职责是:

(一)面向社会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二)承担学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

(三)承担临床课程教学和阶段见习工作;

(四)承担与学校合作开展的医疗和科研合作工作。


第八章 校友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湖南中医药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广泛联络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支持校友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置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著名校友或单位、机构等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为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与联系,为学校办学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和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医疗、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九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湖南省财政拨款为主,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资产产权明晰。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经营、兴办企业等对外盈利活动。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设董事会,由学校党委决定董事会及其他人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可经营性资产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执行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依法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以紫檀色作为核心色,主体由书本、银针、校门、太极“中”字四大部件组成。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米黄色,矩形,旗面左侧中段缀紫檀色校徽图案,中段印紫檀色“湖南中医药大学”,中英文标准字体。旗杆套为白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放飞梦想》,刘显兴作词,集体改编,张云华作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九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