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预防违法、非法事件进入校园,为全校师生员工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将校园摆摊设点的管理纳入校园治安综合管理范围,由学校城管执法中队负责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范围包括校区、潇湘广场、学校门面周边及学校辖区内的周边区域。
第三条 校内外各单位、个人摆摊设点、设置商业宣传拱门、张贴广告、发放宣传品、推介商品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已和学校签订合同的店铺门面,禁止在合同规定的经营场地外从事一切商业活动。
第五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摆摊设点、设置商业宣传拱门、张贴广告、发放宣传品或推介商品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科技学院摆摊设点等活动申请表》。校内学生摆摊设点等勤工俭学活动需经所在教学系分团委审批同意,并报学校城管执法中队;校外单位及校内外单位合作的产品推介、商品营销等活动须由校外单位向学校城管执法中队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六条 活动举办单位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活动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严禁非法宣传,严禁做虚假广告,严禁推销伪劣假冒商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商品,严禁携带有“黄、赌、毒”内容的物品和非法刊物进入校园。否则,学校城管执法中队将依法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校内学生摆摊设点等勤工俭学活动的负责部门为所在教学系分团委;校外单位在校内摆摊设点等活动的负责部门为学校城管执法中队。摆摊设点等活动的负责部门要对活动的内容、形式,宣传品的内容、安全等进行严格审查,要设定负责人对摆摊设点活动及场地卫生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城管执法中队有权予以取缔。学校将根据《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本规定批准同意,擅自经营;
2.活动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或擅自改变活动地点或时间;
3.组织者不采取安全、保洁等措施,造成活动现场秩序混乱或环境卫生脏乱;
4.活动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城管执法中队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科技学院摆摊设点等活动申请表
备案编号:
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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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个人) |
| 负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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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老师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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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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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时间 |
| 摆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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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点大小 | 摊位数: 个 每个摊位长 m,宽 m 总面积: ㎡ | 参加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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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 台 | 有/无 | 灯光音响 | 有/无 | 商业标语 | 有/无 |
宣传(产品)内容 及组织方式 | (可附方案) 负责部门领导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
城管执法中队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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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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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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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城管执法中队、申请单位(个人)各留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