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管理重心下移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5-07-29 浏览:424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有序进行,建立目标明确、责权分明、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种资源充分利用,充满创新活力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促进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逐步确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为学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机制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充分调动校院两级办学积极性、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为关键,以有利于增强办学活力、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强和改进校院两级管理,努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科学发展水平。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责、权、利、效相统一。理顺职能部门与学院的关系,明确学院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合理配置人权、事权、财权、物权,达到管理规范运行有序、院部活力充分激发、管理效能大幅提高、办学效益显著增加的目的。

    (二)学校宏观管理与学院自主管理相结合。在加强学校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院在日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三)常规工作和竞争项目相结合。常规工作管理及经费原则上下移至学院,竞争性项目一般由职能部门集中组织,立项划拨经费。

    (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与学校监督相结合。学院内重大决策方案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施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学校加强对学院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专项工作计划,制定学院年度工作目标和专项目标,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设置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规划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党政事务。

    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制定政策措施、确定目标任务,履行指导协调、服务保障、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职能。

    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是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等的组织实施单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组织执行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相应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院部的权力,学院可以对院内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学院要创新管理体制,构建学院与行业企业产业协同管理的多元合作管理模式。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普通本专科生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是教学的基层组织单位。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教学工作规章制度。

    学院结合本院具体实际,负责制定具体的教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负责制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向各院下达教学工作任务,履行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

    学院制定院内教学工作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总体规划,制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体系等建设的指导意见;负责审定颁布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学院根据学校规划并结合本院实际,负责制定本院专业和课程等建设的规划和具体办法;制定并组织落实院内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按有关规定使用划拨经费。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等立项评审、监控和结项验收;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校内初审、推荐。

    学院负责组织各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实施立项项目的建设。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及配套经费全额划拨至学院,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教务处负责监管,项目检查不合格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组织论证全校新办专业申报、老专业调整与改造。

    学院根据本院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规划和办学条件组织申报新专业及调整老专业。

    新办专业建设费全额划拨至学院,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重点及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审奖励有关工作。

    校级一般教学改革项目及其经费全部下移至学院,学院负责组织本院校级教改项目申报、评审和经费分配,报教务处由学校统一发文。组织校级重点及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成果的申报,协助和督办立项教改的完成,推广应用教改成果。学院负责校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有关工作。

    校级教学改革立项经费的80%用于校级一般项目,由教务处参照前一年立项数等情况分配至学院,学院自主安排;20%用于校级重点项目,由学院竞争申报。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教材的征订、采购、发放等工作;组织校内教材建设的立项及经费划拨。

    学院根据专业课程性质并结合培养目标,组织教材建设的申报,按教务处要求及时报送下一学期教学用书计划。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日常教学运行。

    学院组织本院日常教学管理和运行。

    教学管理及业务联系经费按学校预算全额划拨至学院,划拨原则为“基数+管理费”,管理费按该院执行编制核定。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公共基础课及公共选修课的审定。

    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设置本院专业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组织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负责全校学生成绩的管理。

    学院组织本院学生课程考试和成绩登录工作。

    考试经费每学年度按生均预算全额划拨至学院,学院负责支付考试费用。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校内学籍异动及学士学位管理工作。

    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具体执行校内学籍异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教务处指导和监督全校实践教学工作,指导和组织学生实验室、见习实习教学基地等建设。

    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见习等。

    实习等经费依据《湖北科技学院教学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划拨,学院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检查全校所有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负责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奖励,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参加省级评选。

    学院负责本院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经费按学校预算生均拨款全部划拨至学院,学院分配和使用划拨经费。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工作,。

    学院具体承担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和评奖(报教务处确认后由学校发文)。

    立项经费全额划拨至所承担学院,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含奖金)。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实施教学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负责教学状态数据的统计与报送,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学院组织并实施本院教学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 负责本院教风、考风建设,实施教师教学业务考核。

第三章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是学校负责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职能部门。学院负责本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拟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

    学院有权结合本院学科特点制定本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处组织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硕士学位点的申报、论证、初审和推荐,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的评审,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负责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跟踪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学院组织本院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开展本院学科建设和硕士点培育。

    学科建设经费按预算全额划拨至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对学科建设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拨款的重要依据。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向学院下达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指标,组织评审。

    学院组织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初评和推荐,下达目标任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处组织审定并颁布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负责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组织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及招生、考试、复试、调剂、录取工作,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学位课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研究生学习成绩管理,负责研究生学位的认定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相关学院应配合学校完成研究生招生计划、考试、录取和相关管理工作。学院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和实践(实习)基地建设。学院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建议名单。

第四章  科研与科技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和科技产业处是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和科技产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产业活动,充分调动学院和教师科研、科技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科研工作核心竞争力,完成学校科研目标。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制定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科研管理和科研奖励办法,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下达年度科研任务。科技产业处制定科技产业发展规划、规范和鼓励学院开展科技开发科技合作与科技服务和科技奖励办法。

    学院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院科技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组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申报,负责校级项目分配计划;负责校级以上中标纵向项目配套经费的分配及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管;负责校级以上项目的检查、验收等。负责全校科研成果鉴定、统计、归档和保密工作。

    校级科研项目及其经费全部下移至学院,学院负责组织本院校级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和经费分配,报科研处由学校统一发文。

    科研处按照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校级以上纵向项目到账经费提取5%管理费,其中2%划归学院,用于科研管理和科研发展。

    学校国家级项目培育经费部分下移至学院,按照上一年度成功立项的项目数进行划拨,按预算标准全额拨付。

    学院负责校级以上项目的培育和推荐,协助和监督立项项目的执行、管理、检查和验收。

    学院负责本院科技成果的统计、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负责科技奖励的组织申报工作和校级科研奖的奖励。

    学院组织院内科研成果推荐,学校鼓励学院加大对科研成果奖励力度。

    第三十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各类科研平台的申报,校级科技创新团队评选和校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的初评;指导和协调学院科研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学院负责本院科研人员的培养,根据学科优势和学科建设规划组建科技创新团队,负责科研平台和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和科技创新团队。

    立项科研平台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全部划拨至学院,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考核与评估,评选校级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推荐市级及以上科研先进个人人选。

    学院对本院教师科研(科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推荐科研先进个人人选。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院成立本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院学术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科协指导和管理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监管学院学术活动,审批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承办及教师外出学术交流等工作。

    学院组织本院学术交流活动。学校预算内学院部分的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含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和教师赴校外参加学术活动)由科协负责分配至各学院。学校鼓励学院多方筹措经费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十四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协调跨学院大型科技开发、科技合作和科技服务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学校社会服务活动管理,负责应用型成果的转化管理,负责校企合作平台的申报与管理。

    学院开展本院社会服务活动、科技开发与转化。获得的收益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提成后自主分配。负责校企合作平台的建设,按有关规定使用立项经费。

 

第五章 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工部(处)是负责学生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团委负责全校共青团工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院开展本院学生教育管理、创业、就业、共青团等学生工作,配合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工处负责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选拔、培养、考核等学工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学院负责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和推优,负责本院学生干部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工处负责全校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学风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处理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学院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体,组织开展院内思想政治教育等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学风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学校开展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本院学生处分(报学校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严重处分须报学工部(处)或教务处(考试违纪)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工处负责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学历以及学生证的管理,负责毕业证书发放。

    学院协助学工处进行学籍清查、信息整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工处负责国防教育、军政训练、征兵、学生退役后就学和应届毕业生招收士官等人武工作。

    学院协助学工处开展人武工作。

    第四十条 学工处组织各类科研、科技创新比赛及成果申报工作,负责大学生科研、科技创新项目的指标分配。

    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科研、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组织学生参与科研、科技创新比赛,推荐申报成果。

    大学生科研经费按学校预算经费总量的95%划拨至学院,划拨标准主要按照该院学生数和上一年度各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数、结题数、完成质量、获奖情况及申报数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一条 学工处负责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指标分配及表彰工作,发放各类大学生奖、助学金。

    学院在学校下达指标内组织校级奖励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报学校审核批准。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推荐。

    第四十二条 学工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认定,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的管理,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缓、免申请的受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大学生资助管理和制度建设工作。

    学院配合学校办理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团委负责全校共青团的建设和全校性团员活动,指导学校学生会和社团工作,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学院负责本院共青团工作,负责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活动经费及工作考核:学院学生活动经费打包按学校预算以“基数+学生人数”的标准全部划拨至学院。学校每年依据《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各院学生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前3名给予一定学生活动经费奖励,从学工处预算经费支出,同时考核结果与学工津贴挂钩。

    第四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按照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规划编制全校招生计划,报学校审批。

    学院根据本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申报各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本院招生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招生就业处负责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时,对第一志愿率过低的专业,学校有权将其计划调整到其他学院第一志愿率高的专业。

    学院按照学校统一部署与录取政策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新生录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负责校级就业创业基地建设;确定学校总体就业目标,组织全校性大型就业招聘会,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等。

    学院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就业目标任务,负责组织本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和毕业生教育。

    学生就业经费扣除公共部分外,依据“基数+毕业生数+奖惩”全额划拨至学院;大学生立项创业经费全额划拨至学院。

第六章 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是继续教育教学实施单位,并承担相关管理任务。

    第四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监控教学质量,组织成人教育面授与考试,组织自学考试。负责成人教育业余、函授学生管理。

    学院负责本院继续教育相关专业专本衔接班招生工作。学院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安排选派相应教师承担成人教育教学任务,根据自学考试计划负责自考助学班教学工作和实践环节考核。学院在学校学工部门指导、协调下,负责继续教育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五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统筹安排并监管培训教学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学院承担培训项目的教学任务,负责管理自主举办的培训项目并报继教学院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全日制旁听生学费的20%、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费的30%、自考专本衔接班学费的40%、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际办学收入的50%~80%(依具体项目性质确定)划拨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留学院经费5%作为协调管理费。继教生中的全日制学生按普通在校生同等数额提留学生活动经费给相关学院。划拨经费在保障教学(含课酬、实习、论文答辩)与管理需要的前提下,由学院按有关规定支配。

第七章  人事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人事处是学校负责全校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人事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学院负责根据学校规划及计划,结合自身师资队伍状况,制定本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三定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负责学院岗位总量、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的比例控制与管理。负责校内跨学院、跨部门的人事调配。

    学院根据本院实际实施“三定方案”,负责八级及以下专技岗、七级以下管理岗位的认定。学院有权根据校纪校规给予教师警告以下违纪处分或处理。学院负责本院内人事调配。

    第五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全校教师和人才招聘计划、聘用条件,负责人员的聘用。负责组织向上级部门推荐高层次岗位及人才。

    学院根据设岗情况制订年度教师招聘计划,物色人选,组织招聘教师的考核考查,报送学校按程序聘用。学院根据本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申报高层次人才岗位,物色并向学校推荐设岗人选。学校根据学院实际引进人才数和等级给予奖励;流失人才的,相应地给予惩罚。

    第五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全校除管理六级以上岗位外全校年度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岗位考核的指导意见。

    学院制订本院专技岗、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所有工勤人员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认定。

    第五十七条 人事处指导和协调师资培训等工作,负责分配各学院师资培训指标;审批学院师资培训计划,检查和监督培训情况和效果;组织教师海外访学计划的评审。

    学院负责制定本院师资培训计划,组织教师学历教育、国内访学等培养培训工作,推选本院教师参加海外访学计划。

    所有师资培训预算经费全部划拨至学院(出国访学除外)。

    第五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按有关文件将奖励性绩效津贴拨付至学院,并制定分配指导性意见。

    学院按照学校指导意见进行奖励性绩效津贴的二次分配。

    第五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校级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的评选,负责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专家等评选的初评和申报;负责分配各院校级优秀教师名额。

    学院开展本院校级优秀教师的评选;组织学校教学名师和校级以上专家的初选与推荐。

第八章 财务工作

    第六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负责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在遵循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学校划拨经费有审批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六十一条 财务处制定学校财务预算,负责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工作,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经费管理与使用绩效进行考评奖惩;审计处每年对学院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违法违规使用经费进行调查处理。

    学院自觉接受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效益等情况。学院使用下拨经费报销一般不需要职能部门审批,其他手续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改革创收收入分配办法,鼓励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校地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增加办学收入。财务处负责代管各院创收收入,指导和监督收入使用情况。

    学院创收收入必须进入其在学校财务处所开设的资金账户,按国家、学校财经制度和相关办法进行分成,按相关规定使用分成收入。

第九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基建处是负责学校地产、房产的分配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国资处负责学校其他资产管理与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和管理,学院对本院的公共楼房、设备以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有自主权。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基建处、国资处)负责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

    学院负责制定本院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基建处和后勤处分别负责制定学院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公用房”)和水电定额标准,核定学院公用房面积和水电费,收取超标准使用费,发放低于标准的补贴。

    学院应承担学校公用房面积和水电定额标准超出部分的资产占用费,或交出超面积公用房;学院有权要求低于公用房面积和水电定额标准部分的相应补贴。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监督管理学校资产使用情况,负责收回长期闲置公用房,收取长期闲置设备的资源占用费。

    学院根据需要可以对公用房进行内部调整,但不能转作商业用途,不得将教学科研用房改为行政办公用房;鼓励学院间共享公用房,但不得私自调换;学院可以对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内部调配,但不得将教学科研设备变为行政办公设备,将重点实验室的设备调往非重点实验室必须经过学校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资处负责设备采购经费的分配、学院采购报告的审批,组织大型设备采购论证,负责仪器设备入库管理、用途监管和维修养护。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下移至学院,学院根据本院教学科研需要进行设备申购,但大型设备采购应报国资处组织论证;学院安排使用和管理本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配合其他单位的共享要求。国资处对学院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设备使用率和共享程度高的单位在下一年度分配经费时予以适当倾斜。学院使用自有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有自主使用权。

    学校实验耗材经费的95%划拨至学院,划拨标准综合考虑学院的学科性质及办学规模等因素,其余5%由国资处管理作为实验耗材的应急经费。国资处对耗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增减的重要依据。

    学院一般行政办公设备经费根据学院管理干部岗位人员数、配置标准和设备状况全额划拨至学院。

    第六十八条 国资处鼓励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创新,鼓励和支持学院之间,学院和校外企业、科研院所、其他大学共建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和效率。

    学院有权与校内兄弟学院、校外企业、科研院所、其他大学共建实验室,签订共建共享的协议。校企、校院、校校共建实验室对外开放产生的收益由学校和学院按比例分成,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分成收入。

 第十章  政策措施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管理重心下移工作的落实,管理重心下移工作专班跟踪督办各项管理权限和经费的下移,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将下移的管理职责、权利和经费落实到位。对实施本办法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影响本办法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管理重心下移所承担的相应目标任务;负责制定对学院工作的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对学院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保障、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应与下一年度经费划拨挂钩。

    第七十一条 落实经费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下移经费的预算和分配标准,确定各学院分配额,学校通过后,由财务处直接将经费划拨至学院,其中立项项目经费按项目要求划拨。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各项划拨经费使用范围,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审计部门负责对学院经费的使用实行年度审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修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科学制定当年学院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体系。学院应提出落实学校目标任务的措施,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工作目标。

    第七十三条 学院应当着力加强院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应按干部管理的规定,加强学院领导班子的教育、培训、管理和作风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应根据管理重心下移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学院管理岗位职数,加强对学院机关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和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人员素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民主管理和教授治学。必须坚持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各项经费的使用、绩效津贴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和各种奖励的实施都应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尽快建立和健全学院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学院内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讨论;尽快成立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发挥教授在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关键作用,尊重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问题上的决定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事项仍按学校原有关规定执行。

 附:学校管理重心下移项目简表

附件:

                                  学校管理重心下移项目简表 

类  别

下  移  项  目

经 费 分 配 原 则

条  文

教学工作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竞争立项,全额划拨

第9条

新办专业建设

立项论证,全额划拨

第10条

校级教学改革立项

校级一般项目占80%,全额划拨至学院

校级重点项目占20%,教务处组织立项

第11条

教学管理及业务联系

“基数+管理费”,全额划拨

第13条

考试

每学年度按生均预算全额划拨

第15条

实践教学

见习费和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实习费全部划拨

第17条

毕业论文(设计)

生均拨款,全额划拨

第18条

专业技能竞赛

立项全额划拨

第19条

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

分等级全额划拨

第23条

科研工作

校级项目

经费及评审权下移至学院

第28条

纵向项目管理

校级以上项目到账经费提取5%管理费,其中2%下移学院

第28条

国家级项目培育

按上一年度成功立项的项目数划拨

第28条

科研平台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立项建设经费全额划拨

第30条

学术交流

赴外及部分来校交流经费下移至学院

第33条

学生工作

留校察看以下学生处分﹡

处置权下移至学院

第37条

大学生科研

按预算经费总量的95%划拨

第40条

学生奖励﹡

评审权下移至学院

第41条

学院学生活动

按“基数+学生人数”全额划拨

第44条

大学生就业

扣除预算公共部分外,依据“基数+毕业生数+奖惩”全额划拨至学院

第47条

大学生创业

立项竞争,全额划拨

第47条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办学项目

全日制旁听生学费的20%、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费的30%、自考专本衔接班学费的40%、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际办学收入的50%~80%划拨至学院

第51条

人事工作

部分岗位认定,院内人事调配及管理﹡

权力下移

第54条

专技岗、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及所有工勤人员的考核﹡

权力下移

第56条

教师培训

全额划拨(出国访学除外)

第57条

绩效津贴

奖励性绩效津贴全额划拨

第58条

校级优秀教师的评选﹡

评审权下移至学院

第59条

国有资产

公用房、水电费

超标付费,不足补贴

第65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购置经费下移至学院

第67条

实验耗材

预算95%划拨

第67条

学院行政办公设备

全额划拨

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