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 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4-14 浏览:1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反对“四风”,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单位及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制、临时聘用等人员)。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相关责任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需要问责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精神不振,贻误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进取意识,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二)办事效率低,受到师生投诉或领导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态度消极,工作懈怠,工作失职的;

(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五)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碰硬,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六)其他由于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

第七条 履职不当,损害师生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在涉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的;

(三)在处理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师生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的;

(四)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

(五)违背科学发展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业绩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较大安全事故、较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七)漠视师生诉求,对师生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师生利益受到损失的。

(八)其他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政策部署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执行时打折扣、做选题、搞变通,对交办的职权事项不按要求办理或回复的;

(二)在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进展缓慢,不能完成任务的;

(三)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或以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利益为借口不抓落实,不讲信用,承诺不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不执行的;

(四)对部门、单位之间需要相互协调或配合的工作,主责单位不主动作为或相关协助单位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慢执行的;

(五)对明令禁止行为,故意违反或者放纵,欺上瞒下,违反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乱执行的;

(六)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深入基层,不深入实际,回避矛盾,不敢担当,不落实工作具体措施,应付交差等软执行的;

(七)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调配或职务调整安排的;

(八)其他有令不行、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的。

第九条  作风不正,损害高校教师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扯胡子、打麻将、上网炒股、玩游戏、闲聊、购物、看与工作无关的影视作品,到咖啡厅、茶馆、歌舞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的;

(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请假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规批假或者假借休病假名义不在岗;

(三)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的;

(五)在工作日期间饮酒的(经批准的重要对外接待活动除外);

(六)酒后驾车的;

(七)赌博的;

(八)其他有损高校教师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为政不廉,以权谋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工作中索、拿、卡、要、报,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业务单位提供的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由管理服务对象、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二)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超标准、超规格接待、进行娱乐活动的;

(三)严重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违规多占住房的;

(四)违规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无关费用的;

(五)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出访,由管理服务对象或业务单位出资或补助,摊派、转嫁出访、出国(境)费用的;

(六)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自定政策,随意开支,私设“小金库”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要求,作风散漫,妨碍工作执行,以及发生影响机关工作人员和高校教师形象的不当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免职;

(九)责令辞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  对应当问责的人员,根据问责情形的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或者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岗位;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对问责单位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串供、作伪证、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拉拢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继续扩大的;

(五)个人同时发生两种问责情形或三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问责情形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七条 凡发生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根据其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程度,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理外,还应当视情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本单位全年发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处理情形的,以及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案件,群体性事件,较大责任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领导予以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举报、投诉、控告、查办案件、审计、信访、媒体曝光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纪委、监察处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由纪委、监察处作出问责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部、人事处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由组织部、人事处作出问责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九条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对现场发现、现场取证的事项,可以采取直查快结的方式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受到批评教育方式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整改。受到其他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或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到问责的单位拒不执行问责决定又不在规定期限申诉或报告的,由组织部对受到问责的本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关在接到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依据有关规定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问责对象的声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单位。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应按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个人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问责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等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合格;

(三)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免职等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四)停职检查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当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意见,由问责机关决定或提出建议。

(五)对受到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六)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问责决定应以适当方式在全校公开或者在所在单位公布。

(七)临时聘用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诫勉谈话以上问责处理的,依法依规予以解聘。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科技学院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