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科院党发〔202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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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3 年 4 月 17 日
湖南科技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与管理、教学与科研、规章制度、工资津贴分配、生 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代表提案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 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办理提案是教代会和学校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遵照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是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 工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建议名单由校工会提出,提请教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主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校工会专职干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代会基层代 表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更换的人选提交教代会 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核、立案工作;
2.召开提案工作交办会,将立案提案交付承办单位和协办单 位办理;
3.负责督查督办,跟踪提案落实情况;
4.召开提案工作答复会,由提案承办单位向提案人回复提案 的办理情况;
5.撰写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向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办 理情况。
6.组织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 1-2 次。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需要表决的事项 时,实行民主方式表决,应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以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校工会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提案的征集
第九条 征集提案的办法
1.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同时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和附议人须亲自签名。
2.代表拟定提案前应了解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学校文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准确性、代表性和严肃性;不仅提出问题,而且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建议。
3.非正式代表对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正式代表,按提案要求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1.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2.教职工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提出的提案要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要努力做到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建议具体。
3.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1名代表提出后,必须有2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表由手工填写或电脑填写打印均可。提案表一式一份,要求格式规范,主题明确,方案清楚明了。
4.提案人或附议人都必须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5.代表提案应按要求书写在校工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内(见附件1,内容多可另附页),交所属分工会;各分工会在规定时间内,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征集前,布置提案的征集工作,并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2.各分工会对教职工代表讲解提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并发出提案表。
四、提案的立案
第十二条 立案的原则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2.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问题;
3.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能协调和处理的问题;
4.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5.纯属个人的问题,不予立案;
6.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及时进 行登记、分类、整理和初审。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合并,合并 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正式立案后,送交学校行政办理。对于未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将作为一般性的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由有关部门向提案人做出处理说明和解释。
五、提案的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正式立案的提案及提案处理表(见附件2),送交学校校长审阅、批示。
第十六条 校长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对提案进行研究讨论,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研究,逐条落实到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指定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主动与协 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承接提案的三个月内,应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落实方案(定时间、定任务、定负责人),在分管校领导对落实方案进行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后应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式样见附3)。 同时,将书面答复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提案的落实方案在征求提案人意见后,承办单位按制定的方案进行落实。
六、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好后,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亲自向提案人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由提案人在提案处理表上填写评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已办理落实后的提案,应及时将该提案表和经提案人签字的提案处理表于当年的十二月底前交提 案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本年度内,因客观原因尚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应亲自向提案人解释,该提案移交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七、提案的归档与评优、表彰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归档
提案及提案工作资料归入教代会档案进行保存,工会安排专人管理教代会档案资料,按规定应由学校档案部门管理的资料,由校工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优与表彰
学校建立评优与表彰机制,开展教代会优秀提案评选工作;对获奖代表和单位,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优秀提案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 10%,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校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 基础上酝酿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在征询相关提案人和提案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酝酿评选提案承办先进单位1-2个,评选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试行)》(湘科院党办字〔2007〕2号)文件执行中止,予以废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行机构(校工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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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科技学院第 | 届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 |
次会议提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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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科技学院第 | 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 | 次会议提案 |
处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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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科技学院第 | 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 | 次会议提案 |
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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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会议提案表
附件2:提案处理表
附件3:提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