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与管理、教学与科研、规章制度、工资津贴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代表提案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办理提案是教代会和院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主人翁作用,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建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规范提案工作程序,建立和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规程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征集时间
1.提案征集的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的1个月,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10天。
2.提案的拟定可以提前,但只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超过期限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的要求
1.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2.教职工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提出的提案要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要努力做到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建议具体。
3.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1名代表提出后,必须有2名以上代表附议。
4.提案人或附议人都必须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5.代表提案应按要求书写在院工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内(见附1,内容多可另附页),交所属分工会;各分工会在规定时间内,交院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征集前,召开各分工会负责人会议,布置提案的征集工作,并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2.各分工会对教职工代表讲解提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并发出提案表。
二、提案的立案
(一)立案的原则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2.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问题;
3.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能协调和处理的问题;
4.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5.纯属个人的问题,不予立案;
6.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确定是否立案。
(二)院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和初审。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正式立案后,送交学校行政办理。对于未立案的提案,院工会将作为一般性的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由有关部门向提案人做出处理说明和解释。
三、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正式立案的提案及提案处理表(见附2),送交院长审阅、批示。
(二)院长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对提案进行研究讨论,并确定承办单位。
(三)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研究,逐条落实到承办单位。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指定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五)承办单位在承接提案的1个月内,应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落实方案(定时间、定任务、定负责人),在分管院领导对落实方案进行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应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式样见附3)。同时,将书面答复表交院工会存档备案。
(六)提案的落实方案在征求提案人意见后,承办单位按制定的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一)院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和检查。
(二)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好后,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亲自向提案人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由提案人在提案处理表上填写评议意见。
(三)承办单位对已办理实后的提案,应及时将该提案表和经提案人签字的提案处理表交院工会存档备案。
(四)对于在本年度内,因客观原因尚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应亲自向提案人解释,该提案移交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院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附则
(一)本规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本规程由教代会执行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