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校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和谐、有序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帮助和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开展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是在校工会的管理下,以活跃校园文化、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对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活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五条 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由校工会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一般以单项业余文体活动为组织活动基本内容,组织名称一般要体现与该项文体活动的关系;同一文体活动项目,一般不重复设置协会(社团)。
拟成立或原来已经按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的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具备下列条件,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或登记申请:
1.有规范的《章程》;
2.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面向全校在职教职工;
3.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
4.协会人员一般不得少于10人;
5.每年有年度活动计划和进行考核登记。
第七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章程包括的内容:
1.文体协会(社团)名称(湖南科技学院XX协会或社团);
2.文体协会(社团)性质和宗旨;
3.文体协会(社团)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文体协会(社团)活动的形式。
第八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校工会有权予以撤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2.在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或不参与年度考核登记的;
3.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长期管理混乱的;
4.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
第三章 文体协会(社团)成员
第九条 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承认文体协会(社团)章程,服从本协会(社团)的领导;
4.履行文体协会(社团)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自由组织,负责人由文体协会(社团)成员民主产生(特殊情况可由校工会直接选任)。文体协会(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
2.有一定的文体协会(社团)工作经验;热心文体协会(社团)工作;
3.积极主持会员的纳新工作。
第十一条 文体协会(社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3.参加文体协会(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4.监督文体协会(社团)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文体协会(社团)成员须履行的义务
1.执行文体协会(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2.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认真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文体协会(社团)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文体协会(社团)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成员招募及活动开展必须奉行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四条 各文体协会(社团)每年年终须向校工会提交年度考核登记表,校工会对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各文体协会(社团)应及时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十六条 文体协会(社团)经费的管理
(一)文体协会(社团)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赞助和募集款项;
2.文体协会(社团)开展活动时,学校工会根据申请方案,对文体协会(社团)给予适当的经费支助;
3.重大赛事活动学校工会拨付专项资助经费。
(二)文体协会(社团)的自筹经费资助经费由文体协会(社团)自主管理和决定支配,其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校工会视情况定期开展文体协会(社团)活动考核评比活动,并对成绩突出的文体协会(社团)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协会开展活动时产生纠纷、事故时由协会自身负责,与学校工会无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