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文件
湘科院党政办通〔2024〕11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试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员工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补助经费管理,缓解教职工生活困难,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家庭生活发生困难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学校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
第三条 困难补助经费由学校福利经费划拨。困难补助经费在校计划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请困难补助条件
第四条 本年度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即可申请:
(一)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自费金额10000元及以上,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和经济上不能自立的子女)中因患病医疗自费2万元及以上,且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不可预测灾祸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及以上,且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人口(本人、配偶、生活不能自理的未婚子女、未成年子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因本人身体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分两种情况:生活半自理,指可借助辅助工具自己行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指任何行动均需依靠陪护协助)、长期卧床等原因导致家庭开支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困难补助:
(一)拥有别墅或2套(不含2套)以上住宅的;
(二)拥有商业店铺、企业等其他经济实体,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遭遇大病、重大变故等情况后仍购买私房或者私车者。
第三章 申请困难补助材料
第六条 申请困难补助的在职教职工本人向所在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分工会汇总提交学校工会;申请困难补助的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困难补助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填写《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三)医疗相关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1.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住院费结算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3.外购药医院处方和购药原始发票;
4.门诊医药费原件或复印件。
(四)申请人配偶不属本校人员的需提供配偶工资或社保补助收入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证明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困难补助提交的医药发票是指当年度医保定点正规医院的正规发票。未提交证明材料书面申请者不能参与困难补助评定。
第九条 困难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份。
第四章 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第十条 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分别对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对象进行初评,报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学校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金额为1000-3000元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校工会将补助情况在校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严格按条件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的教职工,取消其困难补助,并在学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和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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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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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月收入 |
| 家庭 人口 |
| 人均收入 |
| 是否 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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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原因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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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 户名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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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困难状况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调查情况 | 是否属实 □是 □否 | 调查员(2人以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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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工 会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校 工 会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