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院校办字〔2013〕10号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住房管理,给全校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学校经研究,现将校内教职工住房管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学校禁止教职工将校内房改房、集资房进行私下交易。调离学校的教职工或需将房改房、集资房出售的教职工,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或房主聘请县级以上房产评估机构对所住房进行评估,学校按评估价收回住房,评估费由学校和房主平均承担。
二、根据校内教职工住房现状,学校各类性质住房均不得私自出租。如教职工擅自出租,一经查实,学校将收回其出租住房,并按学校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湖南科技学院后勤处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