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总 则
第一章 奖励的目的、体系构成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评选方法,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奖励分为表扬、单项奖、综合奖、集体奖、特别奖五种;分国家级、省级、市校级三个级别。
第四条 凡本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素质拓展、科技创新、学术研究、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且思想端正、道德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努力,当学年或年度无违纪处分、无不及格科目(含体育)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分 则
第二章 表扬
第五条 表扬分为公开表扬和通报表扬。
第六条 在德、智、体各方面做出成绩者,视情况给予公开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七条 公开表扬由各教学学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在公告栏公布,通报表扬由教学学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学校在公告栏公布或以文件形式行文。
第三章 单项奖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学校教务处组织的学科竞赛,各具体组织部门以集体申报的方式,由教务处认定和核发奖励;其他学生类竞赛获奖由学工部(处)认定和核发奖励(比赛需向学工部报批)。
第九条 学生参加其他省级及以上级别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奖者参照下列标准奖励。
竞赛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全国竞赛 | 2000 | 1500 | 1000 | 200 |
省级竞赛 | 1000 | 6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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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和校级科技创新活动,获奖者参照下列标准奖励。
竞赛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4000 | 3000 | 2000 |
省 级 | 3000 | 2000 | 1000 |
校 级 | 400 | 300 | 200 |
第十条 学生获专利的作品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获奖者需是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依据刊物级别进行奖励,奖金为每篇100——1000元(一般本科院校学报每篇奖金为100元),刊物具体分级依照学校科研处公布的划分标准进行,发表在增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参与评奖。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部奖励1000元。与导师或他人合作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只认可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其他情况的单项奖奖励标准,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单项奖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由所在学院公示、评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复审。
第四章 综合奖
第十四条 综合奖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舜德学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三八红旗手、百优寝室长等。
第五章 校级综合奖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从二年一期开始评选,每学年评一次。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面为1%,每学年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奖励面为4%,每学年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三等奖学金奖励面为8%,每学年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且符合以下条件:
1.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6%内,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6%内,单科成绩(含体育)不低于80分,考察课程成绩和体育达标等级为优或良。
2.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12%内,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12%内,单科成绩(含体育)不低于75分,考查课程成绩和体育达标等级为优或良。
3.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24%,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18%,单科成绩(含体育)不低于70分,考查课程成绩和体育达标等级为优或良。
4.专业人数不足30人的年级,参照学校奖学金的总体比例和等级评定,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总比例。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各教学学院在校学生数按比例分配,各教学学院可根据班级人数、学生总体成绩等情况调配各班评定名额。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一)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应符合基本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排名10%以内,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5%。
(二)三好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不给予奖金。
(三)各教学学院从三好学生中择优推荐参评“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和“湖南省三好学生”。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按1:200的比例评选,不足200人的学院推荐一人参评。
(四)校级三好学生标兵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品,不给予奖金。“湖南省三好学生”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授予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四年来综合测评成绩在良好以上等级,且学业成绩未出现不及格现象,可获得学位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优秀毕业生: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
2.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三八红旗手、优秀学干、团干或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级以上奖励。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推荐名额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不给予奖金。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推荐名额以每年省教育厅下达文件为准。省级优秀毕业生由湖南省教育厅授予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五)申报时间:每年上学期开学两周,各教学学院将“优秀毕业生”评审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八条 “舜德学子”
“舜德学子”按《湖南科技学院“舜德学子”评选细则》评选。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
(一)优秀学生干部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评选,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细则》评选,评选比例为团干部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十佳班长、十佳团支书
(一)十佳班长按《湖南科技学院十佳班长评选细则》评选;
(二)十佳团支书按《湖南科技学院十佳团支书评选细则》评选;
第二十一条 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志愿者、三下乡先进个人
(一)优秀团员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团员评选细则》评选,评选比例为团员青年的5%;
(二)优秀社团干部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社团干部评选细则》评选;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志愿者评选细则》评选;
(四)三下乡先进个人按《湖南科技学院三下乡先进个人评选细则》评选;
第二十二条 三八红旗手、百优寝室长
(一)三八红旗手按《湖南科技学院三八红旗手评选细则》评选,评选比例为在校女学生数的5%;
(二)百优寝室长按《湖南科技学院百优寝室长评选细则》评选。
第六章 省级、国家级综合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
符合校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或参加科技、学术竞赛、有重要创新(或专利)成果等获省部级以上奖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被批准评为国家奖学金者,可获得8000元/人奖学金,如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或参加科技、学术竞赛、有重要创新(或专利)成果等获省部级以上奖的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属于当年度学校贫困生库中学生)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被批准评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获得5000元/人奖学金,如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同一个学生在同一年内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特困学生可继续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困难资助。
第七章 综合奖评选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于每年下期开学四周内进行,各教学学院将评定结果和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下文。省级三好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评审推荐。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三八红旗手由班级及团支部推荐,分团委评选,校团委审批;每年五月评选表彰。
第二十八条 综合奖评议(评定)结果实行三级(班、学院、校)公示制度,每级公示期为三天以上,并应有不少于一天的时间受理咨询和争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综合奖评选资格:
(一)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舞弊;
(二)被揭发的违纪行为属实;
(三)本人所在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一学期被通报批评3次或日常卫生不达标6次者。
第八章 集体奖
第三十条 集体奖主要包括“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级、文明宿舍等(集体成员欠交学杂费比例不能超过10%,否则取消评奖资格)。优良学风班级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联合组织评定,每年十二月评选表彰;其它各项由校团委组织评审,每年五月评选表彰。
第三十一条 在校全日制学生集体均可参加集体奖评选。
第三十二条 优良学风班级按《湖南科技学院优良学风班级评选细则》评选。
第三十三条 “五四”红旗分团委由校团委根据《湖南科技学院团组织工作考核细则》综合考评,择优评定,每年表彰前四名。
第三十四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按《湖南科技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细则》评选,评选比例为团支部数的10%。
第三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按《湖南科技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细则》评选,评选比例为班级数的10%。
第三十六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按《湖南科技学院文明寝室评选细则》评选。
第三十七条 集体奖奖励
(一)“五四”红旗分团委校级奖励1000元/个、省级奖励2000元/个、国家级奖励3000元/个。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校级奖励200元/个、省级奖励600元/个、国家级奖励1200元/个。
第九章 特别奖
第三十八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特别奖,奖金为50—500元,并视情况由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一)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拾金(物)不昧、助人为乐,事迹突出者。
第三十九条 特别奖由各教学学院或职能部门呈报材料,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章 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院评优评奖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学院公示期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诉,该部门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反映,由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评优评奖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最后处理意见。
附则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专项奖学金,除设奖者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参照本条例综合奖有关规定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种奖励,除集体奖外,其他各项奖励均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教学学院可通报家长或有关单位。
第四十四条 奖学(励)金评定后,获奖学生凭本人证件到计财处领取或办理充抵学费(或还贷款)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因成绩不合格或违纪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期限内不享受任何奖励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列各种奖励,均应由主管或主办部门(单位)以文件形式公布,否则无效;凡非条例所列奖项或未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所获奖项均不享受本条例中的荣誉、奖品、奖金。
第四十五条 凡各教学学院上报的评定结果中,因举报、审查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评比资格,不再补报其他人。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的所有奖项须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材料。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者视为放弃获奖权;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者视为无效申请。此两种情况不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