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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来源: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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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促进教学改革、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加快我院教学创新、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全院师生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与条件

1、本奖励办法针对于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所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应是以湖南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学院从中可获取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的各类教学科研成果,主要参照《湖南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湘科院党政办字〔201630号)、《湖南科技学院应用特色学科建设考核和奖励办法》(湘科院校发〔2019〕18号)和《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湘科院校发〔2019〕27号)等文件,具体见上述文件。主要范围如下:

1)校级及校级以上获奖的科研、教研成果;

2)校级及校级以上获奖的教学成果或立项的课程;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报纸或有学术价值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或转载的论文;

4)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教材等;

5)横向项目以及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和教改项目;

6)校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和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7)校级以上各类平台;

8)学术兼职、研究生导师和人才荣誉;

9)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

10)其它教学、教研、科研成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商议确定。

2、除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只奖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其他人员的奖励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在岗教职工以通讯作者与在校学生共同署名发表科研成果的,其奖励金额由通讯作者与合作者平均分配。

3、教学科研奖励为当年度所取得的各类成果,以及上年度因客观原因漏报的教学科研成果。实行先登记后奖励的制度,未按时在学院科研秘书处登记的教学科研成果不予奖励。申报时,须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并填报汇总表。

4、本办法的教学科研成果,学院只奖励学校文件规定已进行奖励的成果以外的成果,且不重复奖励。如果同一成果可多次获得奖励,学院只按最高档次奖励金额计发奖金。

二、奖励种类和标准

1)校级及校级以上获奖的科研、教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项、2000元/项、1000元/项,未获奖的给予200元奖励;

2)校级及校级以上获奖的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项、2000元/项、1000元/项,未获奖的给予200元奖励;校级及校级以上立项的课程,1000元/项,未获奖的给予500元奖励;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报纸或有学术价值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或转载的论文,教师1000元/篇,学生500元/篇;

4)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教材等,5000元/本;

5)横向项目以及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和教改项目,教师3000元/项,学生500元/项;

6)校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和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教师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项、1000元/项、500元/项,未获奖的给予200元奖励;学生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项、100元/项、50元/项;

7)校级以上各类平台,5000元/个;

8)学术兼职、研究生导师、人才荣誉和人才团队荣誉,5000元/项;

9)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教师1000元/项,学生500元/项;

10)其它教学、教研、科研成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商议确定奖励标准。

三、奖励发放

奖励方式(直接发放奖金/补助或者报账)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每自然年奖励一次。先由个人申报,学院科研秘书对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和核算,报分管院领导和主管院长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等违反学术道德和法律法规行为的,则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是起执行,由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负责解释。

          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2019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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