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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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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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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95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产学 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20〕1 号)等 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业行业、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等的合作与交流,规范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本校所属各单位 或师生员工与地方政府、企业行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科 技研究、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创业、职业培训、 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不含横向科研项目及境外合作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协议是指以湖南科技学院 为一方当事人,以校属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其 他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产学研合作关系 的书面协议(含补充协议及后期达成的具体合同)。横向科研项 目协议遵照《湖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湘科院校发〔2019〕70 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坚持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等原则;要与学校现有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建设需求紧密结合,有利于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要 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统一实施”原则。校属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含补充协议及后期达成的具体合同)。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 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给学校造成损失 的,当事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视其情节严重酌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产学研合作工作的牵头和统筹部门, 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是产学研合作的归口管理和业务 指导部门,各教学学院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是产学研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 合作条件与内容

第六条 开展合作的对方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 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各教学学院要做好合作单位的前期调研,重 点考察对方单位的诚信、业绩、社会责任、管理水平、环境条件 及安保措施等,要优先选择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发展需求,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良好资质的单位开展合作。

第七条 产学研合作应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等基地,邀请校外专家为学生毕业论文进行指导和考评等;

( 二)合作开展科研平台建设:依托学校优势科研力量,围 绕地方企业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与地方政府、企业行业、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国家/省级/地方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三)合作开展产业技术联盟组建:由企业和科研机构围绕 创新技术创制、共性技术攻关组建相应的产业技术联盟,集中优势力量实现产业技术创新,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等;

(四)合作开展职业及师资培训:共同组织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

第八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承担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招生 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安全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 理等主体责任,对人才培养过程负责,督促对方单位按协议内容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相 关政策规定执行。校属各单位不得以产学研合作的名义将学生全程 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严禁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单位。

第三章 协议的签订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经项目具体实施单 位党政联席会议或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由项目 负责人提交《湖南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协议会签、审批表》、合作项目协议(含补充协议及后期达成的具体合同)及相关材料至党政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协议(含补 充协议及后期达成的具体合同),要经承办单位、党政办公室、 相关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查审批,被认定 为“ 三重一大”的合作项目协议须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签署。

第十二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协议条款应明确项目合作内容、 合作形式及时间、预期成果、项目周期、验收标准、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协议条款中应当明确相关的教学学院或职能部门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协议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需听取法律顾问建议或意见的,应 当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处理;涉及学校利益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以及协同执行司法机关裁定、判决的工作按照流程进行处理。

第四章 项目的监管

第十四条 校属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产学研合作工作进 行指导,并不定期对产学研合作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产学 研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整理、 归档。

第十五条 产学研项目合作协议(含补充协议及后期达成的 具体合同)及相关资料是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工作,坚决杜绝

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四)私自篡改项目名称,执行内容与批准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执行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五)未经校方许可,擅自发布合作项目所需的宣传资料;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在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 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学 校利益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协议(含补充协议及后期达成的 具体合同)签订后, 因对方违约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协议 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并积极维权。因怠于行使 协议权利,导致超过维权时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根据损失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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