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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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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能满足学生专业见习、实习,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相对稳定的课外社会实践场所。条件优良、机制健全、管理规范的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业见习、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原则  

1.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提高基地共建单位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进行人员技术培训等。

2.坚持产教融合原则。将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3.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4.坚持共建共管原则。校外实习基地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校共同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地依托单位和教学学院共同负责。

5.坚持发展性原则。所建实习基地在专业领域内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各教学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所提出的新需求。

二、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1.教务处是学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协同校内各教学学院负责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并完善实习基地管理制度,做好管理与服务,确保实习基地建设顺利进行;(2)根据学校办学状况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实习基地的布点与建设;(3)组织申报国家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大学生实习基地;(4)组织校外实习基地的评估与表彰等;(5)组织、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2.各教学学院是学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的规划、选点与立项建设;(2)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3)负责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实习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与管理;(5)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考察、检查与验收;(6)负责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

三、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内容和要求  

1.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内容与要求  

(1)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及适度的规模,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实践教学项目、内容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符,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

(2)基地制度。实习基地应挂牌,有共建共管的实习工作办公室,有基地校企双方负责人,有共建共管的实习教学条件保障机制、专兼指导教师队伍、管理规章制度。实习基地获学校批准成立后,可挂“湖南科技学院××××(国家、省、校级)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牌匾。实习基地铜牌由学院订做,实习基地铜牌规格一般为长 60—90cm,宽40—60cm。相关制度或成果简介也可做成宣传牌或展板。

(3)师资队伍。实习工作应纳入实习单位的日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实习基地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提供师资队伍基本情况、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名册,含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联系方式等)。

(4)有稳定的实习场所,能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并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5)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由学校或教学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条件优越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相关事宜,并签订有关协议。实习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 3-5 年。协议书建议一式四份,学校、教务处、实习基地、相关教学学院各执一份。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其它。

(6)经费管理与使用。学校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由各教学学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单独预算、专款专用,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好专项经费。

2.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与验收  

为促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对全校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各教学学院参照建设内容与要求进行管理。

(1)每个专业至少有 2 个稳定的校外挂牌实习基地。

(2)各学院及相关教研室负责基地的建设,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注意拍摄保存能够反映实习基地的状况及师生活动的照片等资料,有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状况的详细介绍(不少于 1500 字),包括培养方案、实习或实训教学大纲等纸质文档,基地自编教材、讲义、典型多媒体课件等电子文档。

(3)教务处会同学院不定期到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检查,根据“湖南科技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质量评估标准”(附件)对实习基地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建设好的实习基地给予表彰,对不能履行协议或运转不良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将取消或摘牌。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

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湘科院教字[2012]64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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