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 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1 号第三次修订)和《湖南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湘科计〔2019〕5 号)等文件 精神,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积极争取标志性科研 成果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和学校柔性引进 人员(以签订合同为准)以湖南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 一完成人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研成果奖不论独立完成还是合作完成,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只奖励排名第一的主持人,其他人员的奖 励由第一主持人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四条凡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团队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等成果,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争议 事项,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湘科院校发〔2019〕57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