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特制订系党政会议制度如下。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对学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院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负责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党总支书记主持党建、学工、招生就业、工会等工作。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参与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党的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行政和党总支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形成既有利于行政开展工作,又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格局,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民主集中原则,建立和完善学院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凡属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决策之前,院长、院党总支书记之间须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政会议讨论决定。凡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决策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党政会议决策后,行政和党总支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三、党政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政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
(2)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3)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
(4)学科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科研工作、人才引进与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内部机构设置,干部任用与推荐,教职工奖惩;
(6)年度包干费结算,大宗资金使用,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分配等重要方案;
(7)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安全稳定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8)其他重要工作。
四、议题决定
(1)党政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议定。
(2)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听取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3)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五、会议召开
(1)党政会议通常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根据不同的事项由行政负责人或党总支负责人主持。
(2)党政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3)党政会议议事,凡讨论到涉及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4)党政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5)党政会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党政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认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
(7)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8)党政会议成员对党政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9)党政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六、会议执行
(1)对党政会议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2)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做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会议的情况下,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会议予以确认。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