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处理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系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全日制脱产学生。
第二章 处理的形式与等级
第三条 处理分为批评、赔偿、取消资格、处分四种形式,另附退学附加处理形式。退学赴加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作出。批评包括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取消资格包括取消受奖、受助、贷款等资格。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个等级。
第三章 处理的从轻与从重规定
第四条 凡违纪达到最低处理等级时,一般给予不低于最低等级的处理。违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公司财务损失,应同时执行赔偿形式。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1.学生干部或其他学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或其它特殊原因违纪;
2.自动终止违纪行为;
3.主动承认错误;
4.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5.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者;
6.对无辜寻衅滋事行为被迫采取正当防卫时防卫过当,且及时向学校报告情况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最低价中一个等级处分:
1.有组织的违纪及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和主要责任者;
2.违纪情节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者;
3.违纪当事人拒绝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相关情况,认错态度不好者;
4.隐瞒事实真相,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作伪证者;
5.打击报复批评人或检举揭发者构成违纪者;
6.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
7.毕业生在离校前故意违纪者;
8.校内外举行重大活动中的违纪者;
9.酗酒后违纪者;
10.打架以“私了”为名索取财物或打架事态已平息又借故报复对方者;
11.违反多项纪律或在违纪待处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者;
12.留校察看期间或察看一年后,表现不好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有重犯或新的违纪行为并构成处分者。
第七条 毕业班的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但又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者,毕业时扣发毕业证,在该生受处分期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且表现好者,可发毕业证。
第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预警教育两次以上不改者,从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者的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罢课、罢考、罢餐及其他闹事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书写、张贴、印发污蔑或诽谤组织和个人的大小字报者,给予警告以上登记处分。
第十二条 不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团结者,给予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各种校内或跨学校社团;创办全面向校内外的各种非法刊物;举办各种不健康的沙龙、演讲;擅自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政治活动,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不良后果,对其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第十四条 传播、编辑、复制非法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第十五条 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或组织非法游行、集会、静坐、示威;扰乱学校广播室、档案室和各部门办公室工作秩序,给予记过以上等级处分。
第五章 对违反学校纪律者的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请假批准或不符合请假审批手续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5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5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5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时间性教学环节每旷课1天计6学时)。未经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第六章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考试违规者按《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分。
第二十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者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严重违纪事件事故现场或与事件、事故有关,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记过处分;学校或公安机关调查违纪违法事件、事故时,拒不提供自己知晓的情况者,给予记过处分;有意歪曲事实真相,由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但又隐瞒、推卸责任,导致延缓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给工作或组织调查造成阻力或损失者,视情节给予停学离校察看以上等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仍为其保存、转移、处理以及窝藏罪犯或为其匿灭罪证,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等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晚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多次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擅自留宿外人或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拒不改正或导致不良后果者,给予停学离校察看以上等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寝室者,给予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下河游泳、洗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校外集体活动须经辅导员、系学生工作领导、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者,给予警告处分;出现安全事故,加重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对扰乱校园秩序者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不守秩序、拥挤推拉、排队夹塞、冲撞守卫工作人员或言语不逊导致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涂画、焚烧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涂改或撕毁学校通知、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起哄、砸酒瓶演闹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等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听劝告,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处室、教学系部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医疗、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行使管理职能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抵制、拒绝接受管理,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成绩、上课、实习、日常管理、就业原因,对教师、职工或领导不满而进行恐吓、威胁甚至寻衅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扰乱校内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开展活动或经批准的活动在组织开展过程中因责任人的主观因素造成不良影响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组织同乡会,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等级处分。
第九章 对妨碍公共安全者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学离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贩卖、携带或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公共用品或他人用品中故意投放有碍人身安全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人工湖、池塘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伪标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章 对打架斗殴者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打架双方均应给予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故意殴打他人者,造成轻微伤害着,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故意殴打他人者,造成轻伤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故意殴打他人,造成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为纠纷煽风点火、起哄助威,是矛盾激化演变成打架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架,打黑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为打架斗殴、寻畔滋事者提供凶器或串联本校老乡、亲友、同学扩大事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打架中使用器物造成事实者,给予记过以上等级处分;用刀、斧等凶器伤害他人或请非本校学生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五十条 打群架情节严重者,影响恶劣,对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对参加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故意殴打值班、值勤人员或教职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打群架致人伤害,伤人一方都拒不承认是谁伤害他人的,由伤人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并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参与社会纠纷,给予记过以上等级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凡因违纪等自身原因,导致自身财务损失或人身伤害着,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一章 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力者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公然侮辱、谩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殴打他人,依据第十章处理
第五十七条 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利用计算机网络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着,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八条 隐藏、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章 对侵犯和损坏公私财物者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 骗取、冒领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钱财价值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等级处分
第六十一条 擅自损毁、挪用公共设施和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等级处分,并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 故意污损墙壁、课桌、图书等公共设施、用具(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四条 盗打公用电话,记账卡式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发给个人使用或者负责保管的用品被损坏或遗失者,有负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宿舍(班、组)公物被损坏或违章不能确定某人的责任赔款,由该宿舍(班、组)成员集体负责。
第十三章 对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者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十七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十八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污损学校建筑、设施,损毁校园雕塑、人文景观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十条 损毁路灯、邮筒、公共电话、垃圾箱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十一条 破坏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宿舍电话线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在校内打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校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师生员工和休息,不听制止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七十四条 谎报火警(119)、匪警(110)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章 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者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六条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人员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七条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 毁损消火栓、水泵蓄水池、灭火器、水带或者未经许可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七十九条 违反用电规定,私接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快、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电器。
第八十条 擅自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生火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令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等级处分。
第十五章 对违反户籍和证件管理规定者的处分
第八十二条 不按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经有关部门通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十三条 冒用他人户口证、身份证、学生证、借书证等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等级处分。
第八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证件或伪造、涂改证件尚未造成事实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实但情节和影响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等级处分。
第十六章 对品行不良者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在评奖评优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等级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 伪造或涂改票据、私刻公章和他人印鉴或仿签他人姓名,欲为图利或骗取钱财未造成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等级的处分。
第八十七条 在校内外酗酒、寻衅滋事者,依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等级的处分。酗酒所致就医者,各项费用自理。
第八十八条 对首次参与或首次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就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次参与或屡次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等级处分。赌博情节严重,赌资较大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九条 在澡堂、洗漱间、卫生间、公共场所偷窥异性者,给予警告以上等级处分;爬门窗进入女生宿舍欲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等级的处分;侮辱、猥亵、调戏女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采取欺骗手段玩弄女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从事“三陪”服务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二条 观看、收藏、复制和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影碟,访问黄色网站,浏览或传播黄色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画淫秽图画、写下流文字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章 对受司法机关处罚者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罚款处罚者,视违法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警告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