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科技学院学风建设等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系学风建设,构建良好的学习氛围,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杜绝旷课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马克思主义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二、处理的等级
第三条 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个等级。
三、对违反学习纪律者的处分
第四条 未经请假批准或不符合请假审批手续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给予通过批评;
第六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25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下达学习预警书;
第八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35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协助院系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5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分。
第十条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早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晚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2学时处理。
四、处理的原则和执行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系部真实完整地归入校文书档案盒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因违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以处分行文日期为准)取消所有的评奖评优资格。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党员违纪受处分者,原则上应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