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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旷课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6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处理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科技学院学风建设等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系学风建设,构建良好的学习氛围,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杜绝旷课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马克思主义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二、处理的等级

第三条 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个等级。

三、对违反学习纪律者的处分

第四条 未经请假批准或不符合请假审批手续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给予通过批评;

第六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25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下达学习预警书;

第八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35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协助院系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5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分。

第十条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早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晚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2学时处理。

四、处理的原则和执行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系部真实完整地归入校文书档案盒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因违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以处分行文日期为准)取消所有的评奖评优资格。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党员违纪受处分者,原则上应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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