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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9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救助

学生名单的通知

各教学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中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要求,2015年,湖南省从中央奖补资金中安排了国家助学贷款救助专项资金,因资金有限,优先解决死亡类学生,其余按困难程度救助,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特别困难的国家助学贷款(暂限于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死亡类(包括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3种情况。

2.学生贷款清偿和丧失完全劳动能力、丧失完全民事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等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贷款代偿。

二、办理程序

1.各学院清查从2010年1月1日起有以上3种学生死亡类情况的是否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如无法落实其在校期间是否办理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可将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告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

2.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救助时,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其办理贷款的高校或地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3. 12月10日前,各学院将符合上述两种助学贷款救助标准的,填写《______年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表》,签字盖公章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注意事项

1.此次救助对象只针对办理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以往与中国工行银行贷款或其他银行贷款的不在救助范围之类。

2.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即使家庭特别困难的,也不在此此救助范围之类。

3.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毕业生,可将《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学生本人,毕业生可在其生源地教育局的资助中心单独申报,但时间不能超过12月15日。

4.如有疑问,可咨询任老师:0746-6382589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表、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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