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年第47号令)《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17号)《湖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湘科院校发〔2024〕66号)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学校来源于各级财政、非财政以及社会捐赠等具有专门用途、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为学校管理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收支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二)专项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适当、有效;
(三)专项资金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四)专项资金的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是否符合规定;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财务制度;
(六)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间内提供所需资料
(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
(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收支的审核意见书;
(四)经济合同、协议和招投标资料;
(五)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六)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审计处在对专项资金审计后,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作出审计评价。
第三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七条 项目相关单位(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审计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项目后续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和运用、审计整改具体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科技学院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湘科院校办字〔2014〕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