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年第47号令)《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17号)《湖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湘科院校发〔2024〕66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部管理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接受组织部门的委托,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期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在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审计的时间范围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期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对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组成。
组织部的工作职责: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并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纪检监察处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结合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等相关资料;通报财务等有关信息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
审计处的工作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八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征求纪检监察处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确定。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单位有关职责,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资产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根据需要,并经批准,审计处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审计处对其审计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校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单位两名及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学校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
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
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
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学校纪检监察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向学校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级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湘科院院办字〔2008〕2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