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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奖励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式。
第三条 凡本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素质拓展、科技创新、学术研究、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且思想端正、道德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努力,当学年或年度无违纪处分、无不及格科目(含体育)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凡没有按规定时间交清学杂费的非贫困生库里的学生,一律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条 奖励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校级,奖励种类分为单项奖、综合奖、集体奖、特别奖。
第二章 单项奖
第五条 单项奖包括学科竞赛奖励,舜德学子,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三下乡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百优寝室长等。
第六条 学科竞赛奖励
1.学生参加由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牵头组织的竞赛,获奖者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补助和奖励。
2.学生参加的其他省级及以上级别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奖者可参照下列标准奖励。
竞赛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全国竞赛
2000
1500
1000
200
省级竞赛
1000
600
400
3.学生发表科研论文,出版专著、作品集、画册等,以学校名义申报、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国家专利的奖励标准参照学校有关科研奖励文件精神,由学校研究给予确定。
4.其他情况的单项奖奖励标准,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舜德学子。按《湖南科技学院“舜德学子”评选细则》评选。
第八条 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志愿者、三下乡先进个人。优秀团员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团员评选细则》评选;优秀社团干部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社团干部评选细则》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志愿者评选细则》评选;三下乡先进个人按《湖南科技学院三下乡先进个人评选细则》评选。
第九条 三八红旗手、百优寝室长。三八红旗手按《湖南科技学院三八红旗手评选细则》评选;百优寝室长按《湖南科技学院百优寝室长评选细则》评选。
第三章 综合奖
第十条 综合奖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从大二学年开始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面为4%,每学年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二等奖学金奖励面为8%,每学年奖励金额为600元/人;三等奖学金奖励面为12%,每学年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1.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4%以内,单科成绩(含体育)不低于70分,考查课程成绩和体育达标等级为优或良。
(2)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12%以内,单科成绩(含体育)不低于60分,考查课程成绩和体育达标等级为优或良。
(3)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24%以内,单科成绩(含体育)不低于60分,考查课程成绩和体育达标等级为优或良。
(4)专业人数不足30人的年级,参照学校奖学金的总体比例和等级评定,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总比例。
2.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各系在校学生数按比例分配,各系可根据班级人数、学生总体成绩等情况调配各班评定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符合校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或参加科技、学术竞赛、有重要创新(或专利)成果等获省部级以上奖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被批准评为国家奖学金者,可获得8000元/人奖学金,如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或参加科技、学术竞赛、有重要创新(或专利)成果等获省部级以上奖的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属于当年度学校贫困生库中学生)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被批准评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获得5000元/人奖学金,如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符合校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或参加科技、学术竞赛,有重要创新(或专利)成果等获省部级以上奖的“湖南科技学院特困优秀大学生”(本科生),可申请参评“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此项目是湖南省教育厅设立的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本科生的奖励)。被评为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者,享受奖学金6000元/人,如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同一个学生在同一年内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特困学生可继续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困难资助。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应符合基本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排名10%以内,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5%。三好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不给予奖金。各系从三好学生中择优推荐参评“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和“湖南省三好学生”。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按1:200的比例评选,不足200人的系推荐一人参评。校级三好学生标兵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品,不给予奖金。“湖南省三好学生”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授予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十佳班长、十佳团支书
优秀学生干部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评选;优秀共青团干部按《湖南科技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细则》评选;十佳班长按《湖南科技学院十佳班长评选细则》评选;十佳团支书按《湖南科技学院十佳团支书评选细则》评选;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
1.应届本科毕业生四年来综合测评成绩在良好以上等级,且学业成绩未出现不及格现象,可获得学位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优秀毕业生: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三八红旗手,优秀学干、团干或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级以上奖励。
2.推荐名额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3.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不给予奖金。
4.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推荐名额控制在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以内。省级优秀毕业生由湖南省教育厅授予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十六条 综合奖评选办法
(一)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困优秀大学生、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于每年下期开学四周内进行,各系将评定结果和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下文。省级三好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评审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十佳班长、十佳团支书由班级及团支部推荐,分团委评选,校团委审批;每年五月评选表彰。
(三)综合奖评议(评定)结果实行三级(班、系、校)公示制度,每级公示期为三天以上,并应有不少于一天的时间受理咨询和争议。
第四章 集体奖
第十七条 集体奖主要包括“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级、文明宿舍等。
第十八条 “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
“五四”红旗分团委由校团委根据《湖南科技学院团组织工作考核细则》综合考评,择优评定,每年表彰前四名。“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按《湖南科技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细则》评选。“五四”红旗分团委校级奖励1000元/个、省级奖励2000元/个、国家级奖励3000元/个。“五四”红旗团支部校级奖励200元/个、省级奖励600元个、国家级奖励1200元/个。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级、文明宿舍
先进班集体评选按《湖南科技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细则》评选,评选比例为班级数的10%;优良学风班级按《湖南科技学院优良学风班级评选细则》评选,每年十二月评选表彰;文明寝室评选条件按《湖南科技学院文明寝室评选细则》评选。先进班集体校级奖励200元/个、省级奖励600元个、国家级奖励1200元/个,优良学风班级奖励200元/个。
第五章 特别奖
第二十条 特别奖由各系或职能部门呈报材料,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特别奖,奖金为50—500元,并视情况由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1.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做出突出贡献者;
2.拾金(物)不昧、助人为乐,事迹突出者;
3.为学校发展、建设提供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用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专项奖学金,除设奖者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参照本条例综合奖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种奖励,除集体奖外,其他各项奖励均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奖学(励)金评定后,获奖学生凭本人证件到计财处领取或办理充抵学费(或还贷款)手续。奖学(励)金主要用于缴纳学杂费及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禁止用奖金请吃请喝、大肆挥霍,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列各种奖励,均应由主管或主办部门(单位)以文件形式表彰;凡非条例所列奖项或未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所获奖项均不享受本条例中的荣誉、奖品、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所有奖项须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材料。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者视为放弃获奖权;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者视为无效申请。凡各系上报的评定结果中,因举报、审查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评比资格,不再补报其他人。因成绩不合格或违纪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期限内不享受任何奖励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