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
湘科院校发〔2024〕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子邮件系统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应用之一,是学校规范管理、对外交流的重要途径。为确保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电子邮箱开通
第二条 学校电子邮件用户名后缀为@huse.edu.cn,访问网址为: http://mail.huse.edu.cn/。电子邮件用户分为个人和单位(部门)两类,使用学校电子邮箱前须填写《湖南科技学院电子邮箱开通申请表》,经审批后,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开通。。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对外公务活动或交流时,需使用电子邮件的,建议统一使用单位(部门)邮箱。单位(部门)邮箱要求专号专用、专人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是单位(部门)邮箱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为保证电子邮件系统资源合理分配,提供邮箱服务的用户原则上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事代理人员等),在校学生如有特别需要可另行申请。
第三章 邮箱命名
第五条 用户名是数字或字母开头、位数在 3-16 位的字符
串(含数字、字母和下划线)。用户密码为 8-16 位的字符串(密码长度为 8 到 16 位,需要大写和小写字母及数字组合或者特殊字符和字母及数字组合;不能连续重复、递增、递减的数或字母,可包含特殊字符!)。
第六条 用户名遵循时间顺序原则,不得重名。
第四章 邮箱容量
第七条 默认邮箱容量为 300M,邮箱上传附件空间为 100M。因工作需要扩充容量的,向信息与网络中心申请解决。
第五章 邮箱有效期
第八条 单位(部门)邮箱自开通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教职工邮箱自开通之日起生效,离校后 6 个月自动失效。
第六章 邮箱管理
第十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数据定期备份;负责对用户的账号、密码、邮箱容量进行管理;负责对垃圾邮件进行过滤。因邮件服务器维护而必须暂停服务时,提前以网站公告或群发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
第十一条 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员未经用户授权不得重置用户的初始默认密码,不得将邮件备份用于系统恢复以外的其他用途。在用户名已被注册或有歧义等情况时,管理员有权提出建议修改或拒绝该用户名。
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信息与网络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电子邮件服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邮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传播非法或不健康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二)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泄密后果的。
(三)利用电子邮件对他人进行骚扰被举报属实的。
(四)盗用、破坏他人账号的。
(五)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机构有变动的单位,应及时与信息与网络中心联系,进行邮箱账号更新。对撤销建制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申请注销其部门邮箱账户,如不及时注销,经催办未果的,信息与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其邮箱服务。
第十四条 系统定期对过期用户进行清理。用户清理后,原邮箱内的邮件无法恢复。
第七章 用户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个人用户每人限开一个邮箱账号,账号仅限本人使用。
第十六条 用户对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行为负法律责任。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个人或他人权益受损的,由用户承担后果及损失。
第十七条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信息与网络中心。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时,用户可向信息与网络中心申请重置初始默认密码,并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邮件系统用户有义务接收和处理来自学校相关系统的推送信息。
第八章 用户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用户信息变更包括用户资料变更、邮箱容量大小与有效期调整等。
第二十条 用户名一经开通,不可更改。用户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原用户名,必须先注销原有账号。
第九章 免责声明
第二十一条 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邮件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学校对用户邮件因内容等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议用户对本人的邮件进行备份,学校对系统因遭受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用户邮件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有病毒的邮件,管理员将通知用户进行杀毒处理,如果用户置之不理,管理员有权停止其邮箱服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湘科院党政办通〔2018〕56 号文件《湖南科技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