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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01

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修订)

2023年11月12日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英文宿写为:AAHUSE)。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科技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母校的光荣传统、优良校风和“德才兼备、自强不息”的校训精神,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校友及校友所在地区与母校共同发展,更好地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永州市湖南科技学院内。接受湖南科技学院的具体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联络各地校友,并组织开展健康合法的社团活动,为校友之间联络提供平台;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的交流,充分利用校友资源,搞好母校教学、科研、管理、就业及各项建设;

(三)沟通母校与校友所在地区的联系,发挥母校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与本会及有关校友组织取得联系;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友:

1.曾在湖南科技学院及其前身湖南省立第七师范学校、湖南师范学院零陵分院、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零陵学院(以下简称湖南科技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等;

2.曾在湖南科技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科发展顾问、特聘教授、柔性引进人才、外聘教师、外籍教师、客座教授、荣誉职衔等);

3.目前在校教职员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校友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登记入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母校、校友间相关信息)及其他服务的优先权,参加湖南科技学院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并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建设、就业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母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或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活动经费和母校办学资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六)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关心本会和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本会和母校提供或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其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下设的秘书处。

第十五条  地方校友会的设立

(一)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市)级城市的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可成立“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

(二)国外校友集中的地区或大城市,可依照该国当地的法规注册成立校友会。

(三)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湖南省民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可在湖南省内外有关地区设立代表机构“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联络处”(省市级)或“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联络点”(县区级),代表机构根据本会宗旨和自身情况开展活动。

(四)校友会和地方校友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第十六条 地方校友会职责

地方校友会必须坚持以“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为宗旨。其具体职责:

(一)地方校友会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

(二)对校友会负责,接受校友会指导并受其监督。

(三)建立健全理事会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地方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学习和借鉴其他校友会的经验,积极探索校友工作规律,把校友会办好。

(四)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络沟通、走访工作,掌握校友在当地的分布情况,建立校友信息库和公众号,组织校友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为校友发展助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多渠道发掘优秀校友,及时掌握优秀校友在各领域的突出成绩、先进事迹,建立优秀校友信息库;做好校友服务、接待工作,为校友提供热情周到服务。

(五)宣传母校发展建设情况,搭建校友与母校之间沟通、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校友企业与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与交流,为母校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六)经母校授权或同意在校友中开展捐赠工作,所筹财物和所受捐赠均须纳入母校统一管理,按捐赠项目规范使用。捐赠者有个人意愿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七)根据各地方校友会实际情况,在校友会指导下承办校友会联谊活动。

(八)有条件的地方校友会鼓励建设本地校友会网站。

(九)积极向《湖南科技学院校友通讯》和校友会网站等媒介投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十)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以校友会或地方校友会的名义或母校标识元素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损害母校和校友会以及地方校友会和校友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2.未经母校授权或同意,以校友会或地方校友会的名义或母校标识元素从事募捐、集资、经商等赢利活动;

3.未经校友会批准逾期不换届或已归并到新成立的地方校友会后,不得再以校友会或地方校友会的名义从事校友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理事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

(一)母校相关负责人;

(二)母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学院主要负责人;

(三)校友代表、教育基金会代表;

(四)各地方校友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同意,可同意其辞去或罢免其理事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理事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理事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需增补理事时,由秘书处提名推荐,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或通讯方式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理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各院校友会的业务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的产生原则为: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必要)、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当选负责人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1/2,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一般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若必要),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必要)、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的总数一般为单数。

(三)秘书长可以采用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也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四)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五)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必要)、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必要)、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也可以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间接选举)。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校友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五)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每个负责人岗位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必要)、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必要)、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二)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母校的校友联络中心合署办公。其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正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编写工作总结,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四)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五)办好本会刊物;

(六)组织校友开展交流活动;

(七)建设和维护好湖南科技学院校友网;

(八)联络校友,为在校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九)完成母校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三十九条本会可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的聘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母校、社会及校友资助或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母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计出纳人员由母校计财处的会计、出纳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母校相关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