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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纪法适用 (十)

作者:   时间:2024-11-11   点击数: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 |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纪法适用 (十)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二、自觉爱国守法。

三、传播优秀文化。

四、潜心教书育人

五、关心爱护学生。

六、坚持言行雅正。

七、遵守学术规范。

八、秉持公平诚信。

九、坚守廉洁自律。

十、积极奉献社会。


第十项  积极奉献社会

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纪法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修订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2023]5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案例警示

案例一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科原科长程方军违规收取使用学校房租等问题。2014年至2019年,程方军任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后勤处房屋管理科科长、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违规收取学校从事门面、食堂档口经营人员和学校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的房租并据为己有。2020年12月,程方军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二 怀化学院体育学院党总支原书记谭红违规使用学校体育场地为个人谋取私利等问题。2013年至2018年,谭红利用担任怀化学院体育系(体育学院)党总支书记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利用学校场地对外承接体育赛事、利用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等学校公共资源成立公司承揽业务等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其中谭红个人违规获利13.6万元。2019年1月,谭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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