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二条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辅导员批准;病假在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报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病假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的,由辅导员报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批准、备案;病假超过一个月,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备案。病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条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辅导员批准;事假在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报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事假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的,由辅导员报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批准、备案;事假超过一个月,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备案。事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予准假。
第四条请假原则是事先用书面报告请假。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书面报告者,可以通过电话请假或口头请假,后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的,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学生请假期间如果适逢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应连续计算。
第七条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
第九条本制度从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生请假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