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学院教学专家与教学管理专家对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人才培养高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名,秘书1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受聘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熟悉教学规律、掌握和严格执行教学规范、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学术水平较高,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在本届教学指导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产生下届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学院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革新的可行性论证、学科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审议教学研究项目、精品课程、修订教学计划、评审优秀教师、鉴定各项教学成果;
(三)组织学院的教学工作状态评估;
(四)指导教学督导工作,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提出意见;
(五)提出课程教学改革方案,积极指导教师编审教材、教学参考资料;
(六)收集、整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反馈意见,逐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七)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出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建议;
(八)审议学院内其它有关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举行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的举行需由过半数成员参加,讨论、做出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