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指导,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湘科院校字【2012】44号)的要求,特设立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 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3. 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4. 推荐参评学校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
5. 组织实施各类课程建设评估工作;
6.推荐申报教研教改课题、大学生研究性学习计划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并参与审核立项课题的中期检查、结题和成果鉴定工作;
7.负责每学期的教材征订工作;
8.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包括学院领导、教授、系主任。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教授、系主任担任。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80%,表决结果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表决时,也可用无记名通讯投票方式进行;若通讯投票在表决结果公布以后收到,投票无效。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