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学术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湖南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湘科院校字【2014】4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一般应具备副教授或其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院系(部)委员名额,以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行为的;
(五)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新专业、已设专业调整规划;
(三)推荐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课题,并参与审核立项课题的中期检查、结题和成果鉴定工作;
(四)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审核并推荐教师晋升职务职称的办法;
(六)高层次人才引进,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科研平台和团队的设立或推荐等;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规定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
在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时要做到公心、公正、公平,并按要求保
守秘密。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得到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本规程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
主任:张建利
副主任:曹先兵
委员:谢筱冬、周飞战、王洪亮
秘书长:柏小剑
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