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本科听课制度
湘科院教发〔2025〕38号
为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师之间的教学交流,及
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
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听课人员及听课数量
第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
生工作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能少于2学时,其他校级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第二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学工部、团委正职
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人事处、资产处、信息化中心、基建处、后勤处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第三条 其他机关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第四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科级干部每周听课不
少于1学时。
第五条 教学学院党政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
时,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其他院
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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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教务办老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第八条 教师间实行教学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内部相互听课制度,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中无高校教学经历的青年教师来校第一年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学时。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学科特点,在不低于学校文件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学院听课制度。
第二章 听课范围
第十条 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含课堂讲授、实验、实训等教学环节),各类教学比赛、评优评先、人才引进等工作中的听课除外。
第三章 听课方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听课方式包括随机随堂听课、线上听课及线上反馈评价,原则上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和班级。听课人员可以自由听课,也可为解决教学质量或其它重大问题而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听课、联合听课。
第十二条 听课人员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原则上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且在授课中途不得离开教室。听课人员在听课时须佩戴听课证,并在进入课堂前向授课教师作出说明。校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听课证由教务处统一提供,二级学院听课人员的听课证由各二级学院提供。被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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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听课过程中如发现涉及意识形态的问题,听课人员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可立即终止教学,并第一时间报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教学设施、教学环境、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在课后及时与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沟通。
第十四条 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湖南科技学院课堂听课记录表》,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记录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听课结束后,可第一时间向任课教师反馈意见建议,也可将听课记录交由教务处统一梳理反馈。
第四章 听课的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听课制度的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可提前联系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听课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于每学期第17周交教务处统计归档;各二级学院的听课记录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检查、汇总、存档,并将汇总结果于每学期第17周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应及时汇总听课人员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梳理听课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通报情况,并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着手解决。
第十八条 听课人员应认真完成听课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各级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将提交至相关部门作为干部考评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学院听课制度》(湘科院教字[201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