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各级基层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计划发展,有领导、按程序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条件相符原则、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