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院党政办通〔2017〕54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荣誉称号授予及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荣誉称号授予及表彰办法》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荣誉称号授予及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级荣誉称号授予及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引领作用,切实调动全校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中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学校党委行政发文授予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就某项工作创先争优活动发文授予的荣誉称号由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设置,奖金自筹,学校不发奖金。工会设置的荣誉称号由学校党委审定,奖金从会费中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四条 校级荣誉称号设置一览表
荣誉名称 | 授予范围 | 授予 周期 | 发文单位 | 牵头负责部门 | 授予对象 | 奖励标准(元/人/项,含税) |
优秀共产 党员 | 全校共产党员 | 1年 |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 组织部 | 个人 | 800 |
优秀党务 工作者 | 全校党务工作者 | 1年 |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 组织部 | 个人 | 800 |
先进直属 党组织 | 全校直属 党组织 | 1年 |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 组织部 | 集体 | 2000,从党费中列支 |
先进党支部 | 全校教职工 党支部 | 1年 |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 组织部 | 集体 | 1000,从党费中列支 |
优秀教师 | 全校专任教师(辅导员单列) | 1年 | 湖南科技学院 | 人事处 | 个人 | 800 |
先进教育 工作者 | 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工勤人员 | 1年 | 湖南科技学院 | 人事处 | 个人 | 800 |
优秀辅导员 | 全校辅导员 | 1年 | 湖南科技学院 | 学生处 | 个人 | 800 |
优秀班主任 | 全校班主任 | 1年 | 湖南科技学院 | 学生处 | 个人 | 800 |
就业创业 先进个人 | 全校教职工 | 1年 | 湖南科技学院 | 就创指导中心 | 个人 | 800 |
第五条 凡确需新增荣誉称号的,由牵头负责部门将设置方案送人事处审核,再由人事处报请学校研究决定。对组织评选工作不规范,教职工意见大、投诉多,难以真正发挥先进典型作用的,报请学校研究取消该荣誉称号授予及表彰活动。
第六条 校级荣誉称号授予及表彰活动,原则上1年举办一次。特殊情况下,因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专项工作任务需要授予表彰的,须在开展活动前两个月申报。
第七条 表彰对象的比例设定为授予荣誉称号范围总人数的5%左右。表彰对象应当向基层和一线教职工倾斜;校级领导不参加评选;正副处级干部应控制在表彰对象总数的20%以内。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八条 授予原则
1.理想信念坚定,师德师风良好。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坚持逐级申报把关原则,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
4.坚持差额评选原则。
5.坚持宁缺勿滥原则。
第九条 产生程序
出台荣誉称号授予及表彰方案(牵头负责部门拟定——学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荣誉称号授予名单(个人申报、二级单位推荐审核——二级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牵头负责部门资格审核——学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发表彰文件。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表彰
第十条 举行校级荣誉授予仪式。召开隆重表彰大会或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隆重表彰,颁发奖章或荣誉证书。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一条 奖金按获得荣誉称号的项数授予。个人奖金直接发放至个人;集体奖金授予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公示后再发放。部门荣誉称号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校级荣誉称号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开展表彰活动的前一年,牵头负责部门向人事处报送计划并做好经费预算。除从工会会费支出的奖金外,其他奖金原则上纳入全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效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荣誉称号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加分依据,作为推荐参评更高一级荣誉称号的前提条件。学校优先考虑安排校级荣誉称号获得者参加学术会议、提供国内外考察进修机会,并为他们学习和掌握世界最新技术和理论、不断更新知识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牵头负责部门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做好先进事迹展示和典型事迹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牵头负责部门要加强对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确保其先进性、示范性。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牵头负责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牵头负责部门报请学校批准后撤销其荣誉,并收回奖章和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1.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2.放松道德修养,有违道德操守和品行不端的;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隐瞒严重错误而取得称号的;
4.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5.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7.未经学校同意离职离岗超过10天不归的;
8.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