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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环院仪器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12    作者:     来源: 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    点击:
 

为提高我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社会建设服务,特指定本办法:

一、所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外接均须院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借出。

二、租赁人须凭借身份证复印件方可租用仪器。

三、租用仪器应预先支付租赁费,然后才借出仪器。对于所借仪器总价值超过一万元,要有我系教师担保。

四、所借仪器超过归还日期一个月的,该仪器作为遗失处理,租赁人按照仪器原值金额全额赔偿。

五、仪器日租金计算标准:

仪器日租金按照仪器原价分级计算:

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日租金按仪器原价乘以0.7%计算,并向上取整到十位。如:某台仪器原价*0.7%后为4.4元,则向上取整到十位后,该仪器的日租金为10元每天。

价值在15万元之间的仪器,日租金按仪器原价乘以0.6%计算,并向上取整到十位。

价值在510万元之间的仪器,日租金按仪器原价乘以0.5%计算,并向上取整到十位。

价值在1015万元之间的仪器,日租金按仪器原价乘以0.4%计算,并向上取整到十位。

价值在1520万元之间的仪器,日租金按仪器原价乘以0.3%计算,并向上取整到十位。

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日租金按仪器原价乘以0.25%计算,并向上取整到十位。

若某台仪器原值很接近下档计算界限,可按下档参照计算。

仪器日租金具体计算参照《土建系实验室部分对外租赁仪器名称、型号、单价及日租金》,其它仪器租赁价格参照以上分级计算日租金。

另注:对于我系的友好单位,或不方便收取租金的单位,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仪器租金可减免。

六、租金暂由实验室主任收取管理,每学期期末汇总后交由系部专门账户。

七、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及维修费;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原值金额赔偿;

6、未经系主任同意,私自从实验室将仪器设备器材带出,造成损失和丢失的,按原价值的双倍赔偿,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八、赔偿金的处理:

1、赔偿金由实验室主任收取管理,由系领导审批支配。

2、赔偿费只限于修理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器材及其它实验室工作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