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快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步伐,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指导,设立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议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 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3. 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教研教改课题立项,并负责立项课题的检查、结题和成果鉴定工作。
4. 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 组织实施课程建设评估工作。
6. 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选优秀教材。
7. 审议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8. 受院长委托,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教学系主任、实训部主任共同组成。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需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遵守并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同时,委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愿意为本科教学工作投入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80%,表决结果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表决时,也可用无记名通讯投票方式进行;若通讯投票在表决结果公布以后收到,投票无效。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教务办。
第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202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