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人身及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以房间为单位进行落实。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安全准入制度实施、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实验室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院及实验室需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纳入学院及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实验实训部主任、实验管理员、实验室责任人为成员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组长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 即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由学院自行确定并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明示)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主要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文化宣传和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落实,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实验室安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与学校签订《湖南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各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接受领导小组的工作监督和安排。
第八条 每间实验用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等实验室设备、危化品的安全技术档案及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每日的安全巡查以及具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
(二)结合教学和科研等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学习、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环保等的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与提醒。
(四)搞好日常卫生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一)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
(二)须熟悉实验室应急预案、应急电话号码和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知晓实验室危险源并配合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实验前须按相关规定仔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始实验;实验中须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实验结束后须及时清理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正确处理实验药品和试剂,清洁实验场地。
(四)配合学校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整洁,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报告,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每年面向全校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教学学院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教学学院要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教学学院应安排人员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和教学学院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文化,增强师生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是保障实验项目开展安全性的重要途径,学校实施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教学学院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尤其涉及化学、生物、粉尘、特种设备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室在新建、扩建或改造时,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配备必要的、 有效的实验室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与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领导小组组织的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 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各类人员的防火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教学学院须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申请更换,做好巡检记录,保持实验室及实验大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的畅通。
(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的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设备/装置的使用方法,保证实验室教学的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
(一)教学学院须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按要求悬挂在实验室门外。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督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实验实训部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 以备紧急之需。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教学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及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级别要求的检查频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学院和实验室须主动配合,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各教学学院也需根据实验室安全级别开展相应频次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教学学院须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 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实验室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责任人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本人或实验室安全员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整改,对重大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和 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瞒报、延报,否则,予以从严查处。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后,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对事故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自 2025年 4月 30日起施行。